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4745号
原告:淮南市金典文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汪太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金典文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汪太华物业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金典文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金典文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金典文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