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1181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11月25日。被告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