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521执7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宽某。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保证在2016年9月22日将申诉结果告知法院,如果2016年9月22日内没有申诉结果则自动履行全部义务,并由宽某的父亲才某进行还款担保。如不按时履行,一切后果由才某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海 龙
审 判 员 马 海 东
代理
审判员 才让南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 宗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