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137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桐梓岭路。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社区。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三初第63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彭某某、杨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4日4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8月24日止的利息为40012元,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及申请执行费3650元,以上共计247962元。但被执行人彭某某、杨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某某、杨某某的银行存款247962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何国平
审判员 聂登高
审判员 周石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汤 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