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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5071号

李留锁诉刘玉荣等继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李×1,刘×,李×2,李×3,李×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5071号原告李×1,男,54岁。被告刘×,女,75岁。被告李×2,女,45岁。被告李×3,女,47岁。被告李×4,女,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1与被告刘×、李×2、李×3、李×4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1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1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文书)

审判员  赵永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雷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