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5071号原告李×1,男,54岁。被告刘×,女,75岁。被告李×2,女,45岁。被告李×3,女,47岁。被告李×4,女,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1与被告刘×、李×2、李×3、李×4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1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1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文书)
审判员 赵永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雷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