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1240号
申请人:孙某某
被
申请人:济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保全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济仲案字(2016)第284号保全函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峰
审判员 张凌云
审判员 宋 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宁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