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江某。被执行人湖北省XX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某与被执行人湖北省XX有限公司、武汉XX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省XX有限公司、武汉XX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省XX有限公司、武汉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家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