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1580号
原告:张海霞,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告:吴保旺,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告:徐的香,女,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告:吴某某,女,199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张海霞与吴保旺、徐的香,吴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海霞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金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钰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