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2221民初536号

原告方国保与被告闫志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方国保,闫志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初536号原告方国保,男。被告闫志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保与被告闫志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国保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国保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国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方国保负担。

审判员 郭 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冶兰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