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初536号原告方国保,男。被告闫志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保与被告闫志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国保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国保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国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方国保负担。
审判员 郭 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冶兰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