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2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张天理,男,生于1981年12月3日。
被执行人:酒泉市泉湖建筑工程公司,地址:酒泉市肃州区酒金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石青军,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小华,男,生于1979年6月29日。本院在执行张天理与酒泉市泉湖建筑工程公司、石小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酒泉市泉湖建筑工程公司、石小华十日内履行(2015)瓜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酒泉市泉湖建筑工程公司、石小华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酒泉市泉湖建筑工程公司在瓜州县交通局有未付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酒泉市泉湖建筑工程公司在瓜州县交通局处未付的工程款19067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喜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志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