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1163号原告周利平,女,1962年11月27日出生。原告刘彦飞,男,1999年8月2日出生。被告李志军,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崔占全,男,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利平、刘彦飞与被告李志军、崔占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利平、刘彦飞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利平、刘彦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利平、刘彦飞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得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