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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1163号

周利平等诉李志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利平,刘彦飞,李志军,崔占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1163号原告周利平,女,1962年11月27日出生。原告刘彦飞,男,1999年8月2日出生。被告李志军,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崔占全,男,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利平、刘彦飞与被告李志军、崔占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利平、刘彦飞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利平、刘彦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利平、刘彦飞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得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