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667号原告西安天将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同心路甲字2号。法定代表人丁国权,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树民,山阳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城关供销社院内住宅楼B区4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杨金杜,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天将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审理中,2016年8月23日,原告西安天将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天将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