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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722民初109号

原告措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杂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杂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措某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722民初109号

原告:措某某、女、藏族、现年35岁,系杂多县萨呼腾镇,现住杂多县城。

被告:周某、男、藏族、现年36岁,系囊谦县觉拉乡人,现住杂多县城。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措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自行协商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措某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措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贺忠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永藏卓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