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11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兴凯达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恩芝,经理。被执行人威海汇蜀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高山街。法定代表人黄滋钰,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滋钰,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建设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兴凯达粮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汇蜀餐饮有限公司、黄滋钰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鲁1002民初208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滋钰于2016年5月31日达成和解,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002民初20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执行费29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慧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