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6执1202号

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谦,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李谦,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警备东路6号西区一号院。法定代表人唐兵,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李谦与被执行人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3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

一、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与李谦劳动关系于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解除。

二、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李谦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李谦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李国兴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驾驶员飞行记录簿、空勤登机证及飞行员执照关系的转移手续。权利人李谦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12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牛俊奇

代理

审判员  吕艳丽

代理

审判员  丁海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