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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民初171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刘圣辉、张风拳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刘圣辉,王吉兴,张风拳,王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171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郭爱民,职务:禹城市支行行长。

被告:刘圣辉,男,住禹城市。

被告:王吉兴,男,住禹城市。

被告:张风拳,男,住禹城市。

被告:王金华,男,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手续,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学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金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