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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650号

黄清华与徐明、侯友帅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清华,徐明,侯友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650号申请人黄清华被申请人徐明被申请人侯友帅申请人黄清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鲁NU6A**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鲁NU6A**小型轿车予停车场(查封期限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