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835-1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华。被执行人陈勇。被执行人古慧云。陈玉华与陈勇、古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705民初272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勇、古慧云银行存款2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贤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钱军霞 搜索“”
陈玉华与陈勇、古慧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835-1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华。被执行人陈勇。被执行人古慧云。陈玉华与陈勇、古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705民初272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勇、古慧云银行存款2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贤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钱军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