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03民初389号原告邓某,女,58岁。被告张某,男,55岁。
原告邓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邓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 祝焕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