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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03民初389号

邓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邓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03民初389号原告邓某,女,58岁。被告张某,男,55岁。

原告邓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邓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  祝焕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