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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1039号

阜南县继刚商贸有限公司与马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阜南县继刚商贸有限公司,马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继刚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马彪,本院在执行阜南县继刚商贸有限公司与马彪买卖合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柳志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