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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9397号

孙言诉张旭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9397号原告孙×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传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缘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