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9397号原告孙×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传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缘钰 来源:
孙言诉张旭离婚纠纷一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9397号原告孙×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传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缘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