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506号
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日星城二区7-2-403号。
法定代表人:樊振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丹。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魏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诉被告魏海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迎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