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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8088号

钱宏宇与朱政、朱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宏宇,朱政,朱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8088号

原告:钱宏宇。

被告:朱政。

被告:朱小平。

原告钱宏宇与被告朱政、朱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钱宏宇以被告已将支付借款,双方再无瓜葛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且双方纠纷已解决,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宏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0元由原告钱宏宇负担。

审判员  刘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