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8088号
原告:钱宏宇。
被告:朱政。
被告:朱小平。
原告钱宏宇与被告朱政、朱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钱宏宇以被告已将支付借款,双方再无瓜葛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且双方纠纷已解决,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宏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0元由原告钱宏宇负担。
审判员 刘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