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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字1026号

黄立志与包明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立志,包明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字1026号申请执行人黄立志,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包明坤,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黄立志与被执行人包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第029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800元及案件受理费185元,合计229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付22985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第029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军

审 判 员  闻 剑

代理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