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6执恢85号

谈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谈xx,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谈XX。被执行人李XX。

原告谈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的(2013)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对该案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元清已于2016年8月2日以本案执行完毕为由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执恢85号案件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绪刚

审判员  袁建武

审判员  李俊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