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谈XX。被执行人李XX。
原告谈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的(2013)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对该案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元清已于2016年8月2日以本案执行完毕为由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执恢85号案件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绪刚
审判员 袁建武
审判员 李俊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