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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2执281号

周国高与徐爱萍、谭金年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国高,徐爱萍,谭金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周国高。被执行人徐爱萍。被执行人谭金年。申请执行人周国高与被执行人徐爱萍、谭金年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钟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金年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邕

审 判 员  邓有光

代理

审判员  廖保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