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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6执360号

殷兵与刘春琴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殷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殷某,男,汉族。

被

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殷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殷某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刘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殷某孩子殷某某抚养费4万元。并由刘某某交纳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殷某案件款4万元。被执行人刘某某交纳了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生龙

代理

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邢世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