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殷某,男,汉族。
被
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殷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殷某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刘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殷某孩子殷某某抚养费4万元。并由刘某某交纳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殷某案件款4万元。被执行人刘某某交纳了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生龙
代理
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邢世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