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带法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梁进全,男,汉族。被执行人伊春市带岭社会福利厂,驻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康安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尚琴,伊春市带岭社会福利厂厂长。本院在执行梁进全申请执行伊春市带岭社会福利厂借款合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带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伊春市带岭社会福利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伊春市带岭社会福利厂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伊春市带岭社会福利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申请执行人梁进全的申请对被执行人伊春市带岭社会福利厂所有的,干燥窑(南)90平方米、干燥窑(北)70平方米、厕所20平方米、后门卫15平方米(证载9平方米)、油库16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评估作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黑龙江育林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评估作价,评估价格合计为218050.00元。评估作价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用被评估作价房屋抵偿执行款207000.00元、案件受理费2203.00元、评估费3000.00元、执行费3005.00元,共计215208.00元,余款2842.00元作为本案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梁进全放弃其他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经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用被执行人伊春市带岭社会福利厂所有,位于伊春市带岭社会福利厂院内的干燥窑(南)90平方米、干燥窑(北)70平方米、厕所20平方米、后门卫15平方米(证载9平方米)、油库16平方米的房屋评估作价218050.00元抵偿申请执行人梁进全执行款215208.00元,余款2842.00元作为本案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梁进全放弃其他权利。
二、申请执行人梁进全可持本裁定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三、终结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2015]带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运涛
审判员 王立新
审判员 宁关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