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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执36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曲国林、王树申、曲森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行,曲国林,王树申,曲森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执3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行,地址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曲国林,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王树申,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曲森林,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立初字第04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曲国林、王树申、曲森林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行1.8万元利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曲国林、王树申、曲森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曲国林已给付5000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立初字第04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张庆瑞

审判员  郭志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亚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