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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2执217号

李成寿与陈宝泽运输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成寿,陈宝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2执217号申请人李成寿,男,汉族,1990年6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宝泽,男,汉族,1971年11月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2民初2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宝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宝泽在农行德令哈市河西支行的账号622848194019925XXXX中的存款108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海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正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