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2执217号申请人李成寿,男,汉族,1990年6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宝泽,男,汉族,1971年11月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2民初2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宝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宝泽在农行德令哈市河西支行的账号622848194019925XXXX中的存款108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海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正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