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47646号

陈××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7646号原告陈××。被告张××。

原告陈××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惜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