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7646号原告陈××。被告张××。
原告陈××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惜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超 微信公众号“”
陈××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7646号原告陈××。被告张××。
原告陈××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惜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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