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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字1027号

李志广与汪怀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志广,汪怀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字1027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广,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汪怀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李志广与被执行人汪怀林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457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54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付5482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军

审 判 员  闻 剑

代理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