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1执2984号

钱猛与黄海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猛,黄海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2984号

申请执行人:钱��

被执行人:黄海洋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张兴良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狄 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