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300号申请执行人梁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赡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浩志
审判员 于海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