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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527民初4号

吴从禄与张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措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措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吴从禄,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措勤县人民法院吴从禄与张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527民初4号原告吴从禄,男,41岁,1974年12月31日,汉族,现住西藏措勤县。被告张伟,男,45岁,1970年9月16日,现住西藏措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从禄诉被告张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从禄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从禄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从禄撤回起诉。

审判员  曾庆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通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