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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1296号

申请执行人赵亚芹与被执行人张贵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8-28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亚芹,张贵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1296号申请执行人赵亚芹,现住扶余市五家站镇许林村。被执行人张贵栋,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赵亚芹与被执行人张贵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贵栋返还原告赵亚芹在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的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自2017年开始由原告赵亚芹自己经营耕种;

二、被告张贵栋立即给付原告赵亚芹3亩承包地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三年的承包费总计885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并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听证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树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欣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