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1296号申请执行人赵亚芹,现住扶余市五家站镇许林村。被执行人张贵栋,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赵亚芹与被执行人张贵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贵栋返还原告赵亚芹在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的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自2017年开始由原告赵亚芹自己经营耕种;
二、被告张贵栋立即给付原告赵亚芹3亩承包地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三年的承包费总计885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并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听证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树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欣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