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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执保164号

胡应安申请保全执行山新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应安,山新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保164号原告胡应安,男,47岁,住楚雄市子午镇罗只碑村委会胡家村上社**号。被告山新福,男,46岁,住楚雄市开发区彝人古镇星宿家园**幢*****室。胡应安申请保全执行山新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为325000元【保全查封山新福所有的位于楚雄市开发区彝人古镇星宿家园11幢2-10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130861号】,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2370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 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茶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