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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字1056号

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远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远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字105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远春,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远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物业费439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付4391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军

审 判 员  闻 剑

代理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