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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7212号

李小明与朱登章、朱国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小明,朱登章,朱国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212号

原告:李小明。

委托代理人:姚宏伟,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登章。

被告:朱国林。

原告李小明与被告朱登章、朱国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李小明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计601元,由原告李小明负担。

审判员  季新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