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212号
原告:李小明。
委托代理人:姚宏伟,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登章。
被告:朱国林。
原告李小明与被告朱登章、朱国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李小明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计601元,由原告李小明负担。
审判员 季新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