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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执643-4号

罗田地皇石材有限公司与马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田地皇石材有限公司,马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643-4号申请执行人罗田地皇石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云。本院在执行(2015)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罗田地皇石材有限公司与马云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云其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四川省苍溪县辖区内,在本院辖区内未发现被执行人万杏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罗田地皇石材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马云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罗田地皇石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磊明

审判员  程忠明

审判员  杨建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雷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