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4民初2126号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亮职务:理事长。被告王朋海,男,194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在本院审理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朋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条第五款的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收取,由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大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