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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保00287号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金时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金时清洁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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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保00287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安庆市金时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