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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7执恢2号

徐旺兵与徐志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旺兵,徐志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7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徐旺兵。被执行人徐志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望江县人民法院(2012)望民一初字第009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徐志兵有东风标致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皖H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志兵所有的东风标致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皖H号)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响应

审判员  章春盈

审判员  齐文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家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