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7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徐旺兵。被执行人徐志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望江县人民法院(2012)望民一初字第009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徐志兵有东风标致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皖H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志兵所有的东风标致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皖H号)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响应
审判员 章春盈
审判员 齐文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家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