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03执保00271号

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保002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王霞。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华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