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王静俏。被执行人孙春辉。被执行人吴春波。申请执行人王静俏与被执行人孙春辉、吴春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浙江省舟山市海韵公证处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的(2012)浙舟海证经字第92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静俏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的一处房产如经法院拍卖估计远不足抵押债务,又得知该处房产可能要被拆迁。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其他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王静俏撤回强制执行,(2016)浙0903执恢16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健龙
审 判 员 江 涛
代理
审判员 於昭辉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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