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恢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傅志平。被执行人陈海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志平与被执行人陈海鹏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海鹏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昌邑市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兴东
审判员 王增敏
审判员 马志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宗颖 来自
傅志平与陈海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恢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傅志平。被执行人陈海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志平与被执行人陈海鹏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海鹏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昌邑市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兴东
审判员 王增敏
审判员 马志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宗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