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1750号
原告:陈某。
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游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兰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