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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2民初868号

汉寿县新湘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南京科磊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汉寿县新湘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南京科磊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868号

原告:汉寿县新湘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新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科磊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步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寿县新湘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科磊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汉寿县新湘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芃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