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834号原告彭久陆,男,1973年生,汉族,职业下岗工人男,1972年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丰乐镇。被告肇融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州镇南环路南。法定代表人张耀东委托代理人李铁,男,1975年生,汉族,工作单位肇融亚麻纺织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久陆与被告肇融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久陆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久陆以与被告肇融亚麻纺织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久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邵晓娟
审 判 员 杨 辉
人民陪审员 殷丽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