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杨红,女,生于1992年2月10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黄川,男,生于1991年6月26日,住四川省青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红与被执行人黄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债权为5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川银行无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可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确定申请执行人杨红在本案中享有的债权50000.00元。
二、终结本院(2014)青川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学明
审判员 白培富
审判员 冯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